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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浏览: 发布日期:2017-05-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晋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创优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用电优惠政策

1.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

2.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二、数据开放共享政策

3.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

4.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审查,倒逼其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5.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加强考核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6.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

7.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省级政务部门信息化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根据各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迁入云平台及实现相关应用情况,逐步将运维费用支出转为政府购买服务。

8.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对所购买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准确性、可靠性评估。

四、用地保障政策

9.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10.在坚持发挥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决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政策引导作用,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11.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12.对在我省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税收优惠政策

13.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15.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资金支持政策

16.在省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

17.整合省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

18.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9.对在我省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业务或以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20.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 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21.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参照第20条规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22.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科技创新政策

23.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4.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5.我省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与操作措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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